(2016)闽04刑更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胡云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云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31号罪犯胡云峰,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龙新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云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8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罪犯胡云峰考核期间多次违规,累计被扣11分,其中一次性扣3分三次,悔罪表现差,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云峰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