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谭向辉、卢东、张翼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向辉,卢东,张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015号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华,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向辉,男。被告卢东,男。被告张翼,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向辉、卢东、张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宋骁宇审判员 向 葵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