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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生连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66号罪犯周生连,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周生连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6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2012)鼓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生连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79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生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减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周生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生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生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生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