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4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柏乡县安通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与贾某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柏乡县安通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贾某某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财保18号申请人柏乡县安通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胜举地址:柏乡县。被申请人贾某某,男,1976年12月5日生,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申请人柏乡县安通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贾某某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贾某某的银行存款61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贾某某的银行存款61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立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