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9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9民初328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袁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