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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9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9民初328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袁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