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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崔某甲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甲,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甲,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村民。崔某甲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泾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婚生子崔某乙由崔某甲抚养教育,王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崔某甲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崔某甲撤销执行申请。本院(2016)陕0423执16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藏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