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傅国民、丁兴祥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国民,丁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傅国民被执行人丁兴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绍商终字第0050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丁兴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兴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兴祥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丁兴祥(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61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霰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