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8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储智才申请执行马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智才,马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894-1号申请执行人储智才。被执行人马磊。被执行人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398614-9),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智才与被执行人马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人民币465000元及利息、诉讼、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