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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谌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13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谌某,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1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谌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祝家港路XXX号其经营的麦田通讯数码店,将存储于店内电脑中的150个视频文件中的10个下载复制到翁某某的手机内存卡,获利人民币5元,后被查获。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电脑中存储的150个视频文件中的148个视频文件均为淫秽文件,在翁某某手机内存卡中复制的视频文件中的10个均属淫秽文件。被告人谌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清点记录、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谌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被告人谌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俊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