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102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席金全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金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兵1102刑初8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金全,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捕前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2005年8月26日因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6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27日因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8日因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于201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新疆三坪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看守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三垦检公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金全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金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席金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头屯河农场巴特鱼庄,趁店内就餐的被害人顾某不备,盗走被害人顾某掉落在座椅上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200余元,事后赃款被挥霍。2、2014年1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席金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头屯河农场重庆酒家,趁店内就餐的被害人王某不备,盗走被害人王某挂在座椅靠背衣服口袋内的红米l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2元,事后销赃得款被挥霍。3、2014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入席���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头屯河农场君悦食府,趁店内就餐的被害人任某不备,盗走被害人任某挂在座椅靠背衣服口袋内的一个黑色钱包(内装有500余元)、黑色苹果368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事后被盗手机与钱包被抛弃,赃款被挥霍。4、2014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席金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头屯河农场天下粮仓火锅店,趁店内就餐的被害人田某不备,盗走被害人田某挂在座椅靠背衣服口袋内的现金7000元,事后赃款被挥霍。5、2015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席金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头屯河农场天下粮仓火锅店,趁店内就餐的被害人李某不备,盗走被害人李某挂在座椅靠背衣服口袋内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1300元,事后赃款被挥霍。6、2015年1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席金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头屯河农场巴特鱼庄,趁店内就餐的被害人赵某不备,盗走被害人赵某挂在座椅靠背衣服口袋内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4200元,事后赃款被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席金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讯问视频、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席金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人民币16122元,数额较大,且为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席金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席金全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