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周保军与滕雪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保军,滕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73号申请执行人周保军,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滕雪峰,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执行周保军申请执行滕雪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实现部分债权并放弃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