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0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姜洪亮申请郝武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洪亮,郝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0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姜洪亮。被执行人郝武明。姜洪亮申请执行郝武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克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黑0230民初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洪亮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230民初字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宝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