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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7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周福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7刑初30号公诉机关米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福来,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2004年6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6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米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米检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福来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高兴、冯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福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福来于2007年在榆阳区镇川治病时认识受害人杜芳银,后二人频繁交往,逐渐熟悉。杜芳银在交往期间向周福来诉苦,称自己的子女现在还无正式的工作。被告人周福来谎称自己认识榆林市的领导,可以帮忙。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周福来谎称已和榆林市领导协商好,可以为杜芳银的女儿安排工作,但需要一定的活动经费,于是多次从杜芳银处诈骗现金23.5万元。后周福来又谎称认识榆林煤矿老板,可以为杜芳银的儿子安排工作,又多次从杜芳银处诈骗现金18万元。2015年初,杜芳银见被告人周福来未能为其子女安排工作,向被告人周福来索要安排子女所支付的“活动经费”,被告人周福来口头答应给杜芳银退钱,但以领导害怕告发���要保证金为由,又多次从杜芳银处诈骗现金23.7万元。被告人周福来于2007年在榆阳区镇川治病时认识受害人张明亮,后二人频繁交往,逐渐熟悉。2011年年底的一天,张明亮带被告人周福来去自己榆林麻黄粱镇十八墩村的家中,认识了张明亮的父亲张建荣,得知张建荣有行医资格证后,被告人周福来谎称认识榆林市卫生局的领导,可以帮忙在榆林城区开一家麻黄梁卫生服务中心,但是需要一定的活动经费,于是多次从张明亮处诈骗现金7.1万元。2012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福来又给张明亮打电话谎称可以给抚州市的一家火电厂供煤,利润相当可观。但是要给火电厂供煤要有煤炭运输资质,自己认识国家发改委的领导,可以帮其办理煤炭运输资质,但是需要一定的活动经费,于是被告人周福来又多次从张明亮处诈骗现金44.2万元。后张���亮见周福来一直也没有给自己的事情办成,要求被告人周福来退钱,周福来陆续向张明亮退款13.8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周福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庭审中不作辩解,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解,对被告人诈骗被害人杜芳银、张明亮的事实,不持异议,予以认可,但案发后,被告人通过其弟弟积极退赔,将车辆抵债、退赔赃款,尽力减少他人的损失。在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应当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福来于2007年在榆阳区镇川镇治病时认识受害人杜芳银后,二人频繁交往,逐渐熟悉。受害人杜芳银在交往期间向被告人周福来诉苦,称自己的子女现在还无正式的工作。被告人周福来谎称自己认识榆林市的领导,可以帮忙。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周福来谎称已和榆林市领导协商好,可以为受害人杜芳银的女儿安排工作,但需要一定的活动经费,于是多次从受害人杜芳银处诈骗现金23.5万元。后周福来又谎称认识榆林煤矿老板,可以为受害人杜芳银的儿子安排工作,又多次从受害人杜芳银处诈骗现金18万元。2015年初,受害人杜芳银见被告人周福来未能为其子女安排工作,向被告人周福来索要安排子女所支付的“活动经费”,被告人周��来口头答应给受害人杜芳银退钱,但以领导害怕告发需要保证金为由,又多次从杜芳银处诈骗现金23.7万元。被告人周福来于2007年在榆阳区镇川镇治病时认识受害人张明亮后,二人频繁交往,逐渐熟悉。2011年年底的一天,受害人张明亮带被告人周福来去自己榆林麻黄粱镇十八墩村的家中,认识了受害人张明亮的父亲张建荣,得知张建荣有行医资格证后,被告人周福来谎称认识榆林市卫生局的领导,可以帮忙在榆林城区开一家麻黄梁卫生服务中心,但是需要一定的活动经费,于是多次从受害人张明亮处诈骗现金7.1万元。2012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福来又给受害人张明亮打电话谎称可以给抚州市的一家火电厂供煤,利润相当可观。但是要给火电厂供煤要有煤炭运输资质,自己认识国家发改委的领导,可以帮其办理煤炭运输资质,但是需要一定的活动经费,于是被告人周福来又多次从受害人张明亮处诈骗现金44.2万元。后受害人张明亮见周福来一直也没有给自己的事情办成,要求被告人周福来退钱,被告人周福来陆续向张明亮退款15.3万元。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周福来之弟周禄来与受害人杜芳银达成折抵车辆协议,由周禄来将其名下按揭的奔驰小轿车折价28万元退还给受害人杜芳银(见协议书)。次日,受害人杜芳银领取到该小轿车。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银行卡8张2、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5月29日杜芳银报案称其从2012年以来陆续被周福来以安排子女工作为由骗取人民币几十万元。3、银行卡账户查询明细卡��为6225061011006558746的银行卡2014年3月6日至2015年6月21日往来明细,证明被告人周福来该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存入款项数额累计为27.7万元,取款金额基本与存入金额持平。被告人周福来账号为2710010201109001232340,卡号为6225061011006558746的银行卡,证明被告人周福来该账户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6月20日累计存入款项为12万元;2013年8月20日至2015年3月12日累计存入款项18万元;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5月28日存入款项为24.2万元。被告人周福来卡号为608061010200298580,开户行为邮政储蓄银行榆林市镇川支行,证明该账户累计存入金额为60500元,总共为3笔,集中在2012.2.22-2012.5.20。被告人周福来卡号为6228482940817508315,证明该账户存款金额合计为54.9万元,其中10笔业务存款金额为29.3万元。被告人周福来卡号为622022610006735314,证件号码362525198308240073,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证明张明亮证件号码为612701198203234410,卡号6222020612004832616,累计给被告人周福来工行的卡上存入5万元,被告人周福来给张明亮的卡上存入2万元。4、存款凭证复印件,证明杜芳银、张明亮给被告人周福来账户中部分存款情况。其中杜芳银19支存款凭条共存款41.5万元,存入银行账户均为陕西信合尾号为8746;张明亮给被告人周福来尾号为8580和7084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分别汇款2万元,给工商银行的银行卡汇款6次,给农业银行卡号尾号为8315汇款10次金额为29.3万。5、存款凭证复印件3支,证明2015年3月11日白治亮替杜芳银给周福来尾号为8746的陕西信合卡上存款6000,与被告人周福来银行存款明细表相互印证,存款地点为横山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杜芳银分别于2014年4月26日、2015年3月31日给白治亮的妻子杨巧玲的账户存款2万元、6000元。经与被告人周福来银行存款明细表比对,存款地点为横山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2014年4月26日给周福来账户存款2万元。6、张明亮银行卡交易记录4份,证明用以印证周福来给张明亮偿还过部分款项。7、被告人周福来手机号码为1800794****通话信息,证明被告人周福来的手机使用的手机号码、部分通话记录及活动地区。8、杜芳银处手机号码为1377293****,证明2015年3月至6月份的通话详单。9、张明亮处提取到手机号码为1864719****,证明2015年5月份的通话详单1份。10、领条2份,证明周禄来领到米��县公安局发还车牌号为粤EPR2**的梅赛德斯-奔驰牌BJ7204F轿车壹辆;杜芳银领到米脂县公安局返还长虹L138手机壹部、Giocod经典V366手机壹部。11、折抵车辆协议书、领条各1份,证明2015年6月11日周禄来(周福来的弟弟)与杜芳银达成折抵车辆协议,由周禄来替其哥哥周福来折抵车辆退还骗取乙方的部分财物,将其名下按揭奔驰小轿车28万元折抵给杜芳银。次日,杜芳银领取到该小轿车。12、刑事判决书,证明周福来于2004年6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1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2份,证明杜芳银辨认出10张照片中的3号是骗钱财的被告人周福来;张明��辨认出10张照片中的5号是骗钱财的被告人周福来;(2)提取笔录6份,证明公安民警在杜芳银处提取到被告人周福来与杜芳银在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5日的13次通话录音;公安民警在张明亮处提取到2013年5月开始的张明亮与周福来的29次录音;2015年6月6日米脂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从周福来处提取车牌号为粤EPR2**的梅赛德斯-奔驰牌BJ7204F轿车壹辆;2015年6月11日,米脂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从周禄来处提取周福来所属银行卡捌张、白色VIVO-Y913直板手机壹部;2015年6月17日,米脂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从杜芳银处提取长虹L138手机壹部、Giocod经典V366手机壹部;公安民警依法从杜芳银处提取到手机号码为1377293****;2015年3月至6月份的通话详单4份;公安民警依法从张明亮处提取到手机号码为1864719****,2015年5月份的通话详单1份;、公安民警依法从张明��处提取到银行卡交易记录4份共12张;公安民警依法从白治亮处提取到银行存款凭条3份。(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5年6月6日米脂县公安局扣押车牌号为粤EPR2**的梅赛德斯-奔驰牌BJ7204F轿车壹辆;2015年6月6日米脂县公安局在周禄来处扣押到周福来所属银行卡捌张、白色VIVO-Y913直板手机壹部;公安民警在杜芳银处扣押到长虹L138手机壹部、Giocod经典V366手机壹部;公安民警依法扣押了杜芳银手机号码为1377293****;2015年3月至6月份的通话详单4份;公安民警依法从张明亮处提取到手机号码为1864719****,2015年5月份的通话详单1份;公安民警依法扣押张明亮手机号码为1864719****,2015年5月份的通话详单1份;公安民警依法扣押张明亮银行卡交易记录4份共12张。(4)、打、交款凭证,证明于2015年6月被告人先后给受��人打款1.5万元。1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证明被告人周福来与杜芳银在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5日的13次通话录音(2)证明张明亮与被告人周福来2013年5月以来的29次录音。15、证人杜方和的证言,证明2013年替杜芳银给周福来的账户上打过两三次款,金额总共为2万元。16、证人白治亮的证言,证明2014年到2015年的时候替杜芳银给周福来的账户上打过五六次款约4万元钱,保留了给周福来打款的一张6000元的凭条,杜芳银给白治亮妻子杨巧玲打款的两张凭条合计为26000元。给周福来打款的银行分别为横山农商银行元弛支行、横山农商银行开发区支行、榆阳农商银行沙河口支行。17、证人周禄来的证言,证明周福来在周禄来处存放的一个包内有8张银行卡和1部白色VIVO手机,由周禄来交米脂县公安局;周福来驾驶的黑色奔驰C200L是周禄来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18、被害人杜芳银陈述,证明被告人周福来谎称其认识榆林市领导和电厂老板。2012年12月份,周福来以安排杜芳银女儿工作需要活动经费为借口,从杜芳银那里陆陆续续骗得23.5万元;后来周福来以安排杜芳银儿子工作需要活动经费为借口,从杜芳银那里陆陆续续骗得18万元;2013年腊月开始,周福来又以交保证金就可以退钱为由,陆陆续续从杜芳智那骗得23.7万元保证金,共65.2万元的事实。19、被害人张明亮的陈述,证明2011年被告人周福来称自己认识榆林市卫生局领导可以办理卫生服务中心资质,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累计骗取张明亮7.1万元;2012年,周福来称通过同学的关系可以借国家发改委领导办理煤炭运输资质,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累计骗取张明亮44.2万元;后来陆续给张明亮退款15.3万元。20、被告人的供述,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2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福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能为他人子女安排工作、办理资质及证件为借口,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对被告人诈骗被害人杜芳银、张明亮的事实,不持异议,予以认可。被告人辩解,在案发后,通过其弟弟积极退赔,将车辆抵债、退赔部分赃款,尽力减少了他人的损失。在侦查期间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应当从轻处罚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福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26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二、没收手机一部、银行卡八张(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常少荣审 判 员  申 华人民陪审员  常鹏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利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