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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肖孝武与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孝武,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肖孝武,男,汉族。被告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孝武与被执行人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肖孝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12执字第90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贾瑞红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玉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