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终3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3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马李阳,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2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张某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赵羽嘉代理审判员 卫婉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