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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3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3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马李阳,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2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张某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赵羽嘉代理审判员  卫婉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