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肖永照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永照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36号罪犯肖永照,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梅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永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三刑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31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安心改造,认罪服法,认清犯罪危害性,服从管教,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监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好个人内务卫生,较好地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在三课学习中,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10.2分。该犯刑期已执行二年六个月,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罪犯肖永照的姐姐与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签订了帮教协议,福建省尤溪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表、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帮教协议书和司法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永照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永照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