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大连市旅顺口区环境保护局、旅顺口区呼伦小肥羊火锅店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旅顺口区环境保护局,旅顺口区呼伦小肥羊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2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环境保护局。被申请执行人旅顺口区呼伦小肥羊火锅店。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旅环罚决字﹝2016﹞0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旅顺口区呼伦小肥羊火锅店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并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旅环罚决字﹝2016﹞025号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责令停止经营;2.缴纳罚款贰仟元及加处罚款贰仟元;3.执行费由违法者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另经申请人在催告书中告知加处罚款内容后,被申请人仍未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故对申请执行人罚款贰仟元及加处罚款贰仟元的申请,本院准予执行。关于执行费用,依法应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但因其具体数额现无法确定,故不予一并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环境保护局旅环罚决﹝2016﹞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二、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环境保护局加处罚款贰仟元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东代理审判员 岳 媛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