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3执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向阳与伍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阳,伍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第11号申请执行人向阳,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四川省仓溪县龙王镇人,个体户,住东兴市。被执行人伍彩云,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向阳与被执行人伍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作出(2014)防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伍彩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阳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伍彩云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 聪审 判 员 唐上立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