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308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韩源祥,系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郑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