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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4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赵小梅与刘志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梅,刘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265号申请执行人赵小梅。被执行人刘志勇。赵小梅申请刘志勇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迁民督字第4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小梅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迁民督字第44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羿全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久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