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本亮与张国利、张凯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本亮,张国利,张凯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386号原告:刘本亮,男,1954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张国利,男,35岁,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张凯乐,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原告刘本亮诉被告张国利、张凯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本亮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张凯乐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本案被告张凯乐下落不明,应采取公告送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本案采取公告送达,原告应当预交公告费用。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刘本亮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本亮负担。审判长 刘长军审判员 翟新华陪审员 高聚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