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凌必胜与王帮俊、武义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必胜,王帮俊,武义云,凌必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662号原告:凌必胜。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和林,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帮俊。被告:武义云。被告:凌必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必胜与被告王帮俊、武义云、凌必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凌必胜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帮俊、武义云、凌必银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凌必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帮俊、武义云、凌必银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丽丽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xxxxx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