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凌必胜与王帮俊、武义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必胜,王帮俊,武义云,凌必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662号原告:凌必胜。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和林,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帮俊。被告:武义云。被告:凌必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必胜与被告王帮俊、武义云、凌必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凌必胜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帮俊、武义云、凌必银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凌必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帮俊、武义云、凌必银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丽丽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xxxxx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