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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现年78岁。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现年67岁。张某某与张某甲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祥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3)祥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