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执6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才旺执买卖合同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张才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672-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县小兰振兴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4427775-8。法定代表人:欧国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才旺,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才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才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才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才旺银行存款、收入212836.19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