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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马自媗与李成娟、王其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自媗,李成娟,王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马自媗,女,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李成娟,女,汉族,职工。被执行人王其文,男,汉族,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自媗与被执行人李成娟、王其文民间借贷纠纷恢复一案中,现本院依职权恢复对(2009)浦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的6000元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恢7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