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胡玉山申请执行段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山,段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643号申请执行人胡玉山被执行人段海平本院在执行胡玉山申请执行段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玉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呼格 吉其审 判 员 哈斯巴雅尔助理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