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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赵海龙与蒋平、洪培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龙,蒋平,洪培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369号原告:赵海龙,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蒋平,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洪培浩,女,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赵海龙诉被告蒋平、洪培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开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