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赵海龙与蒋平、洪培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龙,蒋平,洪培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369号原告:赵海龙,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蒋平,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洪培浩,女,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赵海龙诉被告蒋平、洪培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开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