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惠珍与米光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惠珍,米光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1144号原告吴惠珍,女,汉族,农民。被告米光仕,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原告吴惠珍与被告米光仕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惠珍负担。审判员 黄建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小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