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钟锦亮与周亚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锦亮,周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钟锦亮。被执行人:周亚君。钟锦亮与周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甬镇商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钟锦亮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亚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钟锦亮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执6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朝宏审 判 员 李 辉审 判 员 陈增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