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朱枝正与陈最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枝正,陈最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3民初117号原告:朱枝正,无固定职业。被告:陈最乐,无固定职业。原告朱枝正诉被告陈最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按月利息2.5%计算从2014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暂计至2016年1月19日为9750元,计39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利息损失7200元(利息及利息损失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从2014年12月19日暂算至2015年12月19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陈最乐下落不明,适用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从原告处借到款项30000元,用于归还被告在宁波银行洪都花园社区支行的贷款,月利率2.5%,还款期限为2015年1月18日前,并约定逾期利率为月利率2.5%。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转账24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另外的8000元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同日,被告在收到原告借款30000元之后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其中载明:今收到朱枝正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最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朱枝正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含利息损失)7200元【利息(含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从2014年12月19日暂算至2015年12月19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预收794元,应收73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30元,由被告陈最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江 锋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俞美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郑梦秋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