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燕与刘国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刘国新,XX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046号原告李燕,女,1968年9月31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黄胜军,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新,男,汉族,1968年1月2日生,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季永凯,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XX,男,汉族,1967年5月2日,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董琳琳,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燕诉被告刘国新、第三人XX债权代位权纠纷一案,2016年2月15日经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李燕发现新证据,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70元,减半收取11680元,由原告李燕负担。审判员 罗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甄燕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