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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姬志红与被告王树军、刁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志红,王树军,刁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11号原告姬志红,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集贤路南1巷*弄*号。被告王树军,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马头涧乡王二岗村西门口北街**号。被告刁双,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三十里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志红与被告王树军、刁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姬志红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姬志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姬志红负担。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人民陪审员  仝月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松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