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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1民初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潘政与华增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1民初199号之一本院2016年2月22日对原告潘政与被告华增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16)苏083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二页判决主文“李保春”补正为“潘政”。审判员  万玉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明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