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1民初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潘政与华增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1民初199号之一本院2016年2月22日对原告潘政与被告华增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16)苏083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二页判决主文“李保春”补正为“潘政”。审判员 万玉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明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