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淑花与于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花,于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676号原告张淑花。被告于周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花与被告于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花撤回对被告于周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珊珊人民陪审员 韩淑云人民陪审员 李月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雅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