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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淑花与于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花,于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676号原告张淑花。被告于周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花与被告于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花撤回对被告于周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珊珊人民陪审员  韩淑云人民陪审员  李月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雅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