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明扬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48号罪犯申明扬,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申明扬于2013年7月23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2013)云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申明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申明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申明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申明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明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