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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字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俊俊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字542号罪犯刘俊俊,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罪犯刘俊俊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刘俊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够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98.5分。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亦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安仁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株洲市人民检察院(2016)第20号《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俊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