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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济宁市裕德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裕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4407号原告济宁市裕德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廷密,经理。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济宁市裕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诉讼保全担保人柏兰真、姚中臣以共同共有的位于××(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裕德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市裕德物资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平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