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戴枫与李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枫,李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083号原告戴枫。委托代理人陈华诚,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金郎,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琳。委托代理人王超波,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李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公民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户籍地虽然在深圳市罗湖区,但实际上被告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丽湾国际公寓B425房,故本案应以经常居住地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合乎法律规定,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别墅承建、装饰合同》,被告将其名下深圳市怡景花园牡丹村J径3号(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委托原告拆除、重建及室外装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鉴于涉案房产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意代理审判员 李知擎人民陪审员 胡聪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