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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刘传华与郭丽娟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318号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郭某某,女,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钟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