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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风雪、李兴玉、贾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风雪,闫玉杰,贾瑞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511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职工。被告陈风雪,女,生于1989年。被告闫玉杰,男,生于1965年。被告贾瑞霞,女,生于1964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风雪、李兴玉、贾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55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建钊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