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瀚与霍尚前、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瀚,霍尚前,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马鞍山鸿运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荣,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702号之一原告:刘瀚,男,1983年2月13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尚前。被告: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霍尚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鞍山鸿运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霍尚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荣。被告: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城南乡太平街道。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瀚与被告霍尚前、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马鞍山鸿运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荣、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卫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