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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其万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其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09号罪犯吴其万,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吴其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6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1年6月20释放。本次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2)射刑二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盐刑二终字第00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9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9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其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吴其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其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其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其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