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30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周菊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菊兰,姚元海,王德学,唐小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199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开运,董事长,地址龙山县。委托代理人伍平波,住龙山县。被告周菊兰,住龙山县。被告姚元海,住龙山县。被告王德学,住龙山县。被告唐小珍,住龙山县。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菊兰、姚元海、王德学、唐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田清操审 判 员 刘国玉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田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