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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恢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吴栋伟、邓湛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栋伟,邓湛权,阙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恢365号申请执行人:吴栋伟,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廖东江,广东莞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雅星,广东莞彰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执行人:邓湛权,男,汉族,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阙洪强,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栋伟与被执行人邓湛权、阙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依上述民事调解,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23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25元及执行费422.38元,合计35247.3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湛权、阙洪强的银行存款35247.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赖仁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永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