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2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世俊与赵凌宇、林艳萍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俊,赵凌宇,林艳萍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2民初784号原告陈世俊,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胡建林、周妹妹,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凌宇,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林艳萍,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陈世俊与被告赵凌宇、林艳萍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世俊的委托代理人胡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凌宇、林艳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世俊诉称:原告陈世俊与被告赵凌宇及案外人黄汉强、陈振宇原合伙经营xx整体家居莆田店,后因四人经营思路出现分歧,原告及黄汉强退出合伙体,由被告赵凌宇独自经营。2014年2月25日,原、被告及案外人黄汉强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退于原告合伙投资5万元整,退还时间为2014年7月15日前。若到期未还款,出现经济纠纷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总金额每个季度的25%违约金”等内容。但被告至今未退还投资款给原告。被告赵凌宇、林艳萍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凌宇、林艳萍共同偿还给原告投资款人民币5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被告赵凌宇、林艳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凌宇、林艳萍于2011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4月11日登记离婚。2014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赵凌宇及案外人黄汉强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于2014年7月15日前退给原告合伙投资经营款人民币50000元,若到期未还款,出现经济纠纷造成原告损失的,被告应按季度支付以总金额的25%计算的违约金给原告。后被告赵凌宇并未依约支付款项,原告陈世俊即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凌宇、林艳萍共同偿还投资款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原告陈世俊向本院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补充协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各一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赵凌宇结欠原告陈世俊投资款人民币50000元,有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约定若被告逾期未支付投资款,则被告应按季度支付以总金额的25%计算的违约金给原告,该约定已超过相关法律许可的范围,现原告要求自2014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赵凌宇、林艳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个人债务,又未能举证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故本案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赵凌宇、林艳萍应对本案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即原告要求被告赵凌宇、林艳萍共同偿还投资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赵凌宇、林艳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凌宇、林艳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世俊投资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7元,由被告赵凌宇、林艳萍负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莉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