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字8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商晓娜诉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晓娜,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字8298号原告商晓娜,女,1980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23号楼(南办公楼)20层2307。法定代表人成湘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商晓娜与被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掌阅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自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晓娜的委托代理人胡莉敏,掌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晓娜起诉称:我是小说《捣蛋大王王小天》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掌阅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掌阅书城”(ireader.com)中有偿向公众提供该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害了我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请求法院判令掌阅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掌阅公司答辩称:商晓娜在起诉书中提及的出版发行时间、图书字数与商晓娜提供的图书版权页中显示的信息不一致,我公司认为商晓娜不是涉案图书作者。我公司不同意商晓娜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小说《捣蛋大王王小天》,书号为ISBN978-7-5385-5009-2,署名“商晓娜著”,字数60千字,定价18元。“掌阅书城”(ireader.com)系掌阅公司所有并经营的网站。2014年9月1日,商晓娜委托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掌阅书城”网站上的涉案作品进行了在线购买下载,下载信息中显示全书字数为5.6万字,网站页面显示标价200“阅饼”,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经比对,商晓娜公证下载图书与涉案图书内容一致。商晓娜为此次公证支付公证费用1500元。掌阅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涉案图书在线阅读服务享有合法授权。另查,商晓娜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3000元。以上事实,有图书、公证书及光盘、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商晓娜系涉案图书《捣蛋大王王小天》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掌阅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供网络用户在自行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商晓娜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为此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独创性、掌阅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掌阅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商晓娜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将按照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商晓娜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六千元;二、驳回原告商晓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商晓娜负担100元(已交纳),由被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雒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