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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912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梁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