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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见俊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见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621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见俊,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四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见俊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见俊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二次。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故申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1月份期间开始,被告人王见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了吴冉军的身份信息、并虚构工作单位、拥有多处虚假房产、经营沙场等经济收入情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在无经济来源且有巨额欠款的情况下编造经营的沙场购买设备为由,相继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人民币45000元、人民币30000元。后在被害人张某某向其索要欠款时,被告人王见俊提供虚假的存单继续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不归还欠款。201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王见俊在无权处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实利合综合楼”车库且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仍然向被害人张某某虚构上述房产为自己所有并承诺以让被害人张某某经营改造后的车库为由,相继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90000元、200000元。在被害人张某某向其索要欠款后,被告人王见俊以虚构的吴冉军的名字为被害人写下人民币500000元欠条一份,并伪造“鲁能董家口煤码头”的合同一份,继续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不归还欠款。2、2013年初,被告人王见俊虚构在上汽通用五菱上班的吴冉军的身份,并虚构拥有多处虚假房产等经济情况骗取被害人于某某的信任,在无经济来源且有巨额欠款的情况下为满足日常花销,以偿还虚构的在上海建委工作的弟弟吴冉东欠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20000元。2013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王见俊在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为满足日常花销,以虚构的贩卖茶叶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40000元。2013年底,被告人王见俊在无权处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实利合综合楼”4单元101室、及车库且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仍虚构以人民币1400000元赎回上述房产,并过户给被害人于某某的理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310000元,后将该款分别用于个人借款,至今借款未追回。3、2013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王见俊虚构在黄岛电厂上班的吴冉军的身份,并虚构拥有多处虚假房产等经济情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肖某某的信任,在无权处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实利合综合楼”4号楼101室、及车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见俊于2013年12月份期间虚构合伙出资购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实利合综合楼”4号楼101室、及车库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肖某某人民币250000元,后用于自己挥霍。综上,被告人王见俊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8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见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见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1、被害人张某某和于某某均知道其真名为王见俊,故其没有诈骗二被害人;2、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过大。经审理查明:1、2010年1月份期间开始,被告人王见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了吴冉军的身份信息、并虚构工作单位、拥有多处虚假房产、经营沙场等经济收入情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在无经济来源且有巨额欠款的情况下编造经营的沙场购买设备为由,相继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人民币45000元、人民币30000元。后在被害人张某某向其索要欠款时,被告人王见俊提供虚假的存单继续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不归还欠款。201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王见俊在无权处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实利合综合楼”车库且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仍然向被害人张某某虚构上述房产为自己所有并承诺以让被害人张某某经营改造后的车库为由,相继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90000元、200000元。在被害人张某某向其索要欠款后,被告人王见俊以虚构的吴冉军的名字为被害人写下人民币500000元欠条一份,并伪造“鲁能董家口煤码头”的合同一份,继续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不归还欠款。2、2013年初,被告人王见俊虚构在上汽通用五菱上班的吴冉军的身份,并虚构拥有多处虚假房产等经济情况骗取被害人于某某的信任,在无经济来源且有巨额欠款的情况下为满足日常花销,以偿还虚构的在上海建委工作的弟弟吴冉东欠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20000元。2013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王见俊在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为满足日常花销,以虚构的贩卖茶叶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40000元。2013年底,被告人王见俊在无权处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实利合综合楼”4单元101室、及车库且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仍虚构以人民币1400000元赎回上述房产,并过户给被害人于某某的理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310000元,后将该款分别用于个人借款,至今借款未追回。3、2013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王见俊虚构在黄岛电厂上班的吴冉军的身份,并虚构拥有多处虚假房产等经济情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肖某某的信任,在无权处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实利合综合楼”4号楼101室、及车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见俊于2013年12月份期间虚构合伙出资购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实利合综合楼”4号楼101室、及车库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肖某某人民币250000元,后用于自己挥霍。综上,被告人王见俊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85000元。以上事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有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情况;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有被告人王见俊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等陈述等,证实案发的相关情况;有账单、银行交易明细、收据、车库内购买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欠条、账本、旅馆详细信息、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见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王见俊所提被害人张某某和于某某均知道其真名为王见俊,故其没有诈骗二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王见俊供述、被害人张某某、于某某陈述、车库购买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王见俊诈骗二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对于被告人王见俊所提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过大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王见俊供述、被害人张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王见俊的诈骗数额。被告人王见俊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见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侯 风审判员 吴 娟审判员 王德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