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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熊小宁与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宁,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民初260号原告熊小宁,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九江市开发区。被告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长城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马来加,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明,公司员工。原告熊小宁与被告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成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小宁、被告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小宁诉称:2013年6月至8月,我为被告开发的九江市开发区水韵风情南区外墙石漆工程施工,经验收合格后,工程造价为1119584.5元。被告共支付了工程款700000元,余款我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19584.5元及2015年9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被告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欠工程款419584.5元属实,但我公司目前经济运行困难,无法支付工程款。利息不同意按月息2%计算,应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原告熊小宁与被告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外墙真石漆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九江市开发区水韵风情南区外墙真石漆涂料工程发包给原告,工期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2015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款数额为1119584.5元,已支付工程款700000元,尚欠工程款419584.5元。嗣后,原告多次催讨工程款无果,故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原告熊小宁与被告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外墙真石漆工程施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应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2015年9月18日,双方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19584.5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1958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因双方在结算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辩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熊小宁支付工程款41958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14元(含保全费3020元),减半收取6817由被告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成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