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8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鑫申请执行孙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鑫,孙殿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陈鑫,男,44岁。被执行人孙殿瑞,男,70岁。原告陈鑫诉被告孙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锦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富民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孙殿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鑫借款60000元,现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2016年3月28日原告陈鑫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孙殿瑞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陈鑫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陈鑫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恢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哲 来源:百度“”